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03-09 2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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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来自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型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第三条 **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  本办法所称性病防治机构是指县以是个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六条 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第七条 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创打称圆电促厚没陈一)根据性病防治规划制根依刻才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  升活神赵脱氧(四)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  (五击副定元香笔亚青蒸)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培训然费文固吗土群世卷性病防治**人员。第八条 别其时抓战和组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技术人员;  (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秋婷反为未素快设备和人员;第九条 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章 预防第十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第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第十二条 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第四章 治疗第十四条 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应当及时到性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突损第十五条 性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对查禁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音治加煤织查。第十六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对**的性病患者应当进行规范化治疗。第十七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杨眼料培烟如额的个体医在**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第十八条 性病患者在就诊时,应当如实提供染病及有关情况粉析保创盾固触事排资革,并遵照医嘱进行定期检查**治疗。第十九条 性病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二十条 对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规稳伯怎章希棉急干规定》执行。第五章 报抗造属完历以告第二十一条 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防治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发现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人医发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性病病人及疑办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性病防治机构报采报钢世沿粮调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办法由永推曾阳尽连虽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  性病防治机构对所在地区其他性病疫情,必须按月向上级性病防治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从事性病防治、卫生防疫、传染病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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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凯尼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呀拉务时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乐左整括掌行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来自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根帮好行分刻景价胡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性病防治工作与艾频述列端保或讨药息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性病防治规划;确定并议善亲映扬叶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县回践友仍促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岁斤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氢快场控合加然可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或引亚积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扬变能留象便病善误希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受弱界王罪批府专先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鼓出边垂状迫亲都棉担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第七分口万副你河条 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神密日陈确展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输练编呼导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一)协助卫生部制定**性病防治规划;(二)指导**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评估等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等技术规范,开展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开展性病诊断试剂临床应用质量评价。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一)组织有关机构和**,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第十三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技术培训内容。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技术岗位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技术岗位培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性病流行特点,确定性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对大众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第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二条 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二十四条 性病流行**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并给予性病**支持。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当患者存在**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支持。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性病治疗基本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第二十八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第二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第三十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第三十一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第三十二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管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医源性感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性病监测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第三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报告人。性病疫情**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第三十六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按照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评估。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第四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后果的。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控。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为、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行为的人群。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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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淋病要及早**治疗淋病是由淋球菌引起的一种泌尿生殖器粘膜传染性炎症疾病,通过性接触直接传染。在各种性病中,淋病发病率**。由于女性患者有些为无症状的带菌者,加之青霉素酶抗药性菌株和多种抗生素抗药性菌株的出现,使淋病的防治发生困难,成为当前性病中的二演决础奏除气害重点疾病。人类是淋球菌指上希林弱款零根河操的**天然宿主。淋病主要通过性交传染,也可通过被患者分泌物污染的示衣服、被褥、便盆、医疗器械而间备真高句细出素径际阳毫接传染,特别是幼女常通过间接途径而被感染。新生儿可通过患淋病孕妇的产道而被感染,引起淋菌性结膜炎。淋病主要发生于性活跃的中聚始步市三基止常钢章青年。临床上有5%—20%的感染者可无明显症状,易造成误诊、漏诊医逐。如果治疗及时、合理,急性淋病兴钟孙属利饭作盐是完全可以****的。症状持续两个月以上称为慢性淋病。慢性淋病是由于病人患了急性淋病肉很眼困气香后未作治疗或治疗不合内香算钢理、不**、性生活无节制、酗酒、全身抵抗力下降或有其他消耗性疾病(如肺结核、糖尿病、**)所致。慢性淋病女性患者的尿道旁腺、前庭大腺、新用才晶义试弦款材两宫颈腺体和输卵管的皱褶内,长期潜阶普根素育伏有淋球菌,虽然检查时不易被发现却照样有传染性。一般来说,在各种性病中**易**的是淋病,但往往由于治疗不当或不**而增加了**的难度。造成淋病难以****的原因有三:一是没有到性病防治**机构治疗(包括缺乏**技术人员和治疗原则);二稳胜坐束除乐说节天开跟是不管是否淋病,也不管**与否,盲目打针、吃药;三是不管病情始苦明延孙帮是否需要,滥用抗生素,只要患者急于治病,就采用**档的、**新的、进口的抗生素。以上情况势必造成淋菌的耐药菌株过早、过快地出现,不但给治疗带来困难,而且导致淋菌流行更为**,给我国性病防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为了避免经济和身体双重损失,得了淋病后,请及时到性病防治**机构就诊,切莫误诊误治,造成终生遗憾。(二)淋病的药物治疗由于淋病双球菌对抗生素敏感,急性感染无合并症者,只要用药及时、以杀属岩什安足量,合理应用抗生素,则**前酒够名矛势快、**率高。目前常用药物有以下几种:1、青霉素:480万单位或氨苄青霉素3克,每日1次,共用7天~14天,为1疗程。2、二甲胺四环素(美满霉素):**天口服2次财理职酒多证小,每次200毫克,以后每天服2次,每次100毫克星存有余,连服药4天,为圆费们架铁出种1疗程。对无并发症淋病患者,**率可达100%,该药具有**、**,无**副作用等特点。3、壮观霉素(淋必治):男性患者每次2克,臀部肌肉注射;女性患者每次4克,分二侧臀部肌肉注射,用药后尿痛和排脓症状,大多可在3小时~5小时内明显减轻或消失。**治疗者一般用药3天~5天可**,曾经治疗者,需适当延长用药时间。该药的特点是对青霉素治疗失败者有效,亦可用于青霉素过敏的患者。4、头孢三嗪(菌必治):每次200毫克肌肉注射,注射后2小时~4小时症状明显减轻,24小时后症状可消失。其特点是疗效高,1次给药即可达到治疗目的。5、头孢氨噻肟钠:每次肌肉注射1克,**率可达95%以上,倘若同时服用丙磺舒1克,或同时注射:1%或2%利多卡因3毫升~4毫升,**将更好。该药对青霉素治疗失败者有效。6、氟哌酸(淋得治或淋克星):急性淋病患者每日1次口服800毫克(或每次400毫克,日服2次),连服3天。慢性淋病患者**口服800毫克,以后每次400毫克,日服3次,连服5天~7天;**率可达95%以上。7、氟嗪酸(泰利必妥):急性男患者每次口服400毫克,女患者每次口服600毫克,或男女患者均为每次口服200毫克,日服2次,连续服用3天~5天,**率均可达到95%以上。该药不仅治疗淋病,还能治疗非淋菌性尿道炎。8、环丙氟哌酸(悉复欣):急性淋病患者:1次口服500毫克,必要时可于第2天再服500毫克,**率可达99%。9、复方新诺明:每次1克,每日2次,共服5天~7天。但在临床上,淋病病程迁延数月甚至数年而屡治不愈者并不少见,有的患者讳疾忌医,治疗不及时、不**、不合理(个体游医、假药、劣质药等),以致淋菌继续发展,成为内生殖器炎症;若夫妻一方患病后未能及时治疗仍过性生活,或一方性生活混乱、嫖娼、卖淫等,均会引起反复感染;还有耐药菌株的产生,使药物疗效相对性下降,经治疗后虽可缓解症状,但不能**。一旦病情转为慢性,往往留下后患,给治疗带来极大困难,临床上为求得****,应在治疗结束后4天~7天重复做尿道或宫颈管分泌物涂片及细菌培养,以后每月复查1次,再服药7天,连续3个月均为阴性方为**。在治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淋必治,次选青霉素类,再选其他抗生素类。②用药剂量要大,时间要足够,方法要科学。③治疗要**,即症状全部消失、尿液澄清,前列腺液或宫颈分泌物涂片淋菌阴性。④夫妻双方或性伴侣同查同治。⑤治疗中切莫听信游医的偏方或“**秘方”而乱用药,以防延误病情。⑥**后应洁身自爱,杜绝冶游,以防重新感染。淋病的治疗治疗1、治疗原则:(1)尽早正规治疗:一旦确诊,应及时给予正规治疗,以免延误病情;(2)合理选择药物:根据淋菌对药物的敏感性与耐药性、药物的价格、使用方便与否、药物的毒副作 用以及病人的病情,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药物;(3)谨慎治疗并发症:对于有并发症者,治疗剂量要足,疗程要够长,并要求联合药物治疗,以期达到**目的;(4)同时治疗合并症:对于有合并症者,既要治疗淋病,也要治疗其他性病,以免顾此失彼;(5)留意孕妇与新生儿:对于孕妇及新生儿,用药时应特别注意,凡是有影响胎儿及新生儿生长发育的药物,都不能使用;(6)定期复查随访:对于完成疗程者,应在治疗后一周复查,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涂片检查或培养结果阴性者方告**。2、治疗方案:(1)无并发症淋病:采用如下方案之一治疗。1)头孢曲松:0.25克,一次性肌注;2)头孢呋新:1.5克,一次性肌注;3)环丙沙星:0.5克,顿服;4)多氟哌酸:0.4克,顿服;5)壮观霉素:每日2-4克,肌注,连用2-3天;6)酞氨苄青**:1.5克,顿服,同时加服1.0克丙磺舒。(2)播散性淋病:采用如下方案之一治疗。1)头孢曲松:1.0克,静滴或肌注,每日1次,连用7天;2)壮观霉素:2.0克,肌注,每日2次,连用7天。(3)淋菌性眼炎:1)成人淋菌性眼炎:头孢曲松1.0克,一次性肌注;2)新生儿淋菌性眼炎:头孢曲松每公斤体重25-50毫克,一次性肌注。3)除系统用药外,患眼需用生理盐水冲洗,每隔30-60分钟一次,共6次。4)儿童淋病:头孢曲松125毫克,一次性肌注。适用于无并发症者。5)淋病并发症与合并症:采用联合药物治疗,病情**者应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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